法規名稱: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獎勵,依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或申請:
一、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
    機關自行推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總推薦。
三、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公益法人及民營機構:自行申請。
前項推薦或申請獎勵之期限、應填具之表單及檢附之文件、資料,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
    且得受獎勵者為「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爰配合修正第
    一項所定推薦或申請獎勵之類別,第一款增列「國立學校」,第二款
    增列「公立學校」,第三款增列「私立學校」;另配合本法第十九條
    所定獎勵對象修正為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爰將第三款
    所定「企業機構」修正為「機構」。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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