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條文關聯

運動防護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運動防護員證書
;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運動防護員經依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
後,或因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失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資格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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