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七款所定計畫擬訂機關如下:
一、海岸保護計畫:
(一)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涉及二以上
目的事業者,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擬訂。
(二)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但跨二
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相
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擬訂。
(三)前二目保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
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
二、海岸防護計畫:
(一)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後擬
訂。
(二)二級海岸防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三)前二目防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
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後,有新劃設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必要
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
第一項計畫之擬訂及第二項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劃設,如涉原住民
族地區,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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