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前條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及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海岸保護計畫: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議後,報
        請行政院核定。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但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主要業
        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核轉,或逕送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審議核定。
二、海岸防護計畫: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報請
        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項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時,應遴聘﹙派﹚學
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之;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
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廢止,適用前條、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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