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
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
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
工程行為之許可。
第一項特定區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適用範圍與海岸利用管理說明
書之書圖格式內容、申請程序、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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