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 始得許可: 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 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 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 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 之有效措施。 前項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