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不得為獨占性使用、禁止設置人為設施及其例外
規定)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
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
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
、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
、許可條件、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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