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改變其資源條件使用或違反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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