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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罰則)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 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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