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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對法人或自然人未盡管理責任之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 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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