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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作有效回復、補救措施之減刑)
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作有效回復 或補救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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