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特設偵防分署
(以下簡稱本分署)。
〔立法理由〕 偵防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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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
罪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犯罪調查之規
劃、督導及執行。
三、防制滲透與安全情報蒐集之督導、調查及處理。
四、國際、兩岸、跨轄區偵防業務與重大案件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五、刑事鑑識、科技研發、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與相關裝備之建
置、運用及管理。
六、偵防案件之紀錄、蒐集、處理、分析、運用與相關業務工作之規劃、
督導、考核及執行。
七、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反劫持、救難、災害救助與空勤吊掛相關業
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偵防事項。
〔立法理由〕 本分署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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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
;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
〔立法理由〕 本分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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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
上校、中校。
〔立法理由〕 本分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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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
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
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敘明編制表所定之人員,得以警察或軍職人員及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
之關務人員派充,以符合本分署用人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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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
理。
〔立法理由〕 本分署為軍警文併用機關,為符實際,並維護各類人員相關權益,明定本
分署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仍依其原各該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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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立法理由〕 本分署設有單一軍職職缺,依現行法規規定,非屬編制表所列官稱、職等
員額,因此為符實況,及遂行任務之需要,明定本分署所需人員,得以兵
役人員充任,並另以編組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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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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