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評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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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考核工作,提
    升執行成效,特依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以下統稱
    受補助學校)。

三、管制與追蹤:
  (一)本會於核定補助後,以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為單位,於每年
        七月底前,彙整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情形,送本會核辦。
  (二)受補助學校應照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
        間及進度時之情事,應填具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計畫變更申請
        表(格式如附件一)詳述理由,報本會核准。

四、訪查與督導:
  (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學校到本會說明
        。
  (二)訪查人員由本會文教處指派專人或會同當地教育主管機關人員擔
        任。
  (三)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
        陳核。
  (四)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困難需協助解決。
        4.相關資料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字
          樣。
        5.是否已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資料備查。
        6.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
        7.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8.支出原始憑證是否依照本會規定辦理。
        9.縣(市)政府及師生、社區人士是否參與本計畫。

五、獎懲:
  (一)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學校,本會得不定期予以表揚,並納
        入下年度本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
  (二)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完成後,經評估績效卓著者,本會將建請教育
        主管機關表揚或敘獎。
  (三)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會得取
        消補助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六、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