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但因獨立董事成員解任且無其他獨立董事
者,在公司依規補選獨立董事前,得先委任不具獨立董事資格者擔任薪資
報酬委員會成員,並於獨立董事補選後委任之。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
循事項要點」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
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增訂本條第二
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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