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次,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
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
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
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
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
原第二項獨立董事人數移列第五條第一項;另有鑑於上市(櫃)公司自20
17年已全面完成獨立董事設置,爰刪除附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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