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 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 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本條係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十五條有關禁止從事不公平 競爭行為而訂定,爰修正本條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