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指定____________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隸屬
於董事會,並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
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
    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
    行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
    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
    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七、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政策及其遵循聲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形等
    相關文件化資訊。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十七條提供專責單位充足之資
    源及適任之人員,及其向董事會報告之頻率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爰修
    正本條標題及序文規定。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十七條規定專責單位主要掌理
    之事項包括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爰修正移列
    現行第二款規定。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八條規定針對誠信經營政策、
    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存,爰增訂第七款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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