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服務)禮券預收款信託契約範本(分批控管適用)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契約範本主要係參考經濟部頒布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本會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訂定,適用各類商品(服務)禮
券預收款信託,惟會員實際簽約時,如廠商所發行者非屬零售業等商品(
服務)禮券,且該發行禮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立契約人:如本契約末簽署處所載之委託人(以下稱「委託人」)及○○
○○(以下稱「受託人」)
緣委託人係自行或由其指定之人提供消費商品或服務並由其發行商品或服
務禮券之廠商,受託人係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金錢信託業務之
事業,委託人存入預計發行禮券依面額計算後之總金額為信託財產,信託
予受託人。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爰於__年__月__日訂立本商品(服
務)禮券預收款信託契約(以下稱「本契約」),同意遵守條款如下:
第一條  信託目的
        本契約之信託係欲達成委託人對其所發行之「○○○商品(服務
        )禮券」(以下稱「標的禮券」)持有人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目的
        ,而由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依第 3.1項定義)依第 3.1項所定之
        方式,移轉交付予受託人專款專用,並由受託人基於保護標的禮
        券持有人之利益,依本契約約定,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或處
        分。
第二條  受益人
        2.1 除第 2.2項所述情事外,本契約所定信託(以下稱「本信託
            」)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2.2 於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應自動歸屬標的
            禮券持有人,由每一標的禮券持有人按其所持有標的禮券面
            額,享有信託受益權,並依第 17.2項第5款所定之方式分配
            :
            1.於委託人發生破產宣告、遭撤銷登記、歇業或有其他事由
              ,致無法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
              務(以下稱「不履行情事」)時。
            2.有其他依法令規定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應歸屬標的禮券持有
              人之情事時。
第三條  信託財產
        3.1 本信託之信託財產(以下稱「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於
            本契約簽訂後,於發行標的禮券前將預計發行標的禮券面額
            之總金額,存入本信託所開立之信託財產專戶(以下稱「信
            託專戶」),以移轉交付予受託人之財產及其他依本契約約
            定屬於信託財產者。本契約簽訂後,委託人擬交付受託人之
            首筆信託財產詳如附件一:信託財產明細。委託人應於本契
            約經雙方簽署後○日內或委託人與受託人另行同意之期限內
            ,將首筆信託財產依前述方式交付受託人。經受託人同意,
            委託人得增加信託財產。
        3.2 於本契約簽訂後,委託人應逐批將預計發行標的禮券依面額
            計算後之總金額存入信託專戶,以交付信託。委託人未將預
            計發行標的禮券金額存入信託專戶者不得對外發行。受託人
            就委託人未將發行標的禮券金額存入信託專戶所發行之標的
            禮券金額,應由委託人自負其責,與受託人無涉。
        3.3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所取得之孳息、收益及其他財
            產或因信託財產之滅失、毀損等其他事由所取得之各項財產
            、權利及利益,均屬信託財產。
        3.4 信託財產應以「○○○○信託財產專戶」或其他符合法令規
            定之名義登載。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所開立之各項帳戶或簽
            訂之合約、文件,應由受託人以該等名義辦理之。
        3.5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於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不得要求
            受託人交付或返還全部或部分信託財產,亦不得要求將信託
            財產移轉予任何他人。
第四條  信託契約期間與禮券信託存續期間
        4.1 本契約自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均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契約之
            信託期間自本契約簽訂且委託人完成首筆信託財產交付與受
            託人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以下稱「信託契約期間」)
            。委託人及受託人得於信託契約期間屆滿前○個月以書面合
            意續約,以延長信託契約期間至續約期滿為止。續約期滿時
            ,亦同。
        4.2 委託人所發行之各批標的禮券,其信託存續期間之計算係自
            各該批標的禮券銷售日(以禮券上記載之銷售日為準)起算
            ○年﹝○月﹞(以下稱「禮券信託存續期間」)。
        4.3 信託契約期間屆滿而於各批標的禮券所記載或委託人與其消
            費者間之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所記載之禮券信託存續期間
            尚未屆滿時,委託人應於信託契約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就該
            尚未屆滿之各批標的禮券所載之禮券信託存續期間,與受託
            人完成簽署書面之續約協議,或與其他業者訂定預收款信託
            或履約保證契約(以下稱「後續信託或擔保契約」),該後
            續信託或擔保契約應包含本契約所載信託契約期間屆滿後,
            與後續信託或履約保證機制之銜接與責任劃分。
        4.4 如有前項所載於信託契約期間屆滿時各批標的禮券所載禮券
            信託存續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而委託人未依該項約定與受
            託人完成續約或與其他業者訂定後續信託或擔保契約,完成
            該等後續信託或履約保證機制者,於信託契約期間屆滿後,
            受託人應繼續管理信託財產,並應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得返還信託財產予委託人:
            1.委託人已對標的禮券持有人履行相關義務。
            2.標的禮券所載之禮券信託存續期間屆滿。
        4.5 本契約如發生受益權歸屬標的禮券持有人之情事時,於受託
            人完成分配信託財產予受益權人前,本契約於分配必要範圍
            內視為存續。
第五條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5.1 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
            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
            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
            使用。
        5.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集合﹞管
            理運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
            行使,﹝有﹞﹝無﹞決定權,並應依附件二所載信託財產運
            用標的與範圍約定為之。【﹝﹞之處請選擇其一】
        5.3 受託人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
            提補。
        5.4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包括但不
            限於投資股市、基金、公司債、不動產等。
        5.5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
            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
            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日內改正,如
            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
            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
            損害。
        5.6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但不得違反第
            5.4 項之規定:
            1.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
              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3.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 25 條第 1項以外
              之其他交易。
        5.7 委託人對受託人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受
            託人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受
            託人應告知委託人,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第六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因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生之孳息及其他收益為信託收益,其計算
        、分配之時期及方法如附件三約定。
第七條  受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7.1 受託人聲明並擔保如下:
            1.受託人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及存續之公司,依法得從事
              本契約所定信託業務。
            2.受託人已完成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必要之公司內部程序
              ,且受託人及代表或代理受託人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自然
              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與核
              准。
            3.受託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不違反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7.2 受託人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其他相關法令、「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稱「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其他中華
            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及本契約約定,並以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負忠實義務,履行本契約。
        7.3 信託財產因天災、戰事、市場因素、法令變更等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發生損害時,受託人不負損害賠償
            之責。
        7.4 信託財產因運用管理所生之損益依法悉由委託人及受益人自
            行承擔,受託人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及最低收益,受託人
            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以信託財產為限。
        7.5 除係有關受託人履行本契約所定義務之爭議外,因委託人發
            行標的禮券業務與標的禮券持有人所生之任何爭議或訴訟(
            包括但不限於標的禮券之使用或效力、使用標的禮券所購買
            之商品或服務之瑕疵等事項),概由委託人與該標的禮券持
            有人自行解決,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7.6 受託人於其認有必要時,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部分信託事務
            ;受託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該第三人之選
            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第八條  委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8.1 委託人聲明並擔保如下:
            1.委託人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許)及存續之公司,符
              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所定發行標的禮券之資格條件。
            2.委託人已完成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必要之公司內部程序
              ,且委託人及代表或代理委託人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自然
              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與核
              准。
            3.委託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不違反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8.2 委託人於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或與消費者簽訂有
            關標的禮券之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其廣告、業務
            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對象或其消費者明確告知,或於前述
            其與消費者之契約中明定本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而非其消
            費者或標的禮券持有人,委託人並不得使其消費者誤認受託
            人係為該消費者或標的禮券持有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8.3 委託人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以發行標
            的禮券金額辦理信託乙事,為虛偽誇大不實之宣傳或其他足
            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8.4 委託人經其消費者或標的禮券持有人請求提供本契約影本時
            ,應提供之。
        8.5 經受託人要求時,委託人應將本契約第 8.2項所載其與消
            費者簽訂之契約範本提供受託人留底備查。
        8.6 委託人對其所發行之標的禮券應有適當之防偽設計,並告知
            受託人其辨認方式。
        8.7 如委託人有與消費者簽訂預收款商品(服務)契約者,應徵
            取消費者同意委託人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受託人,且受託
            人於本信託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就該個人資料為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受託人應負保密之責任。委託人並同意受
            託人為辦理本信託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相關單
            位查詢委託人之信用與相關資料。
        8.8 委託人應於標的禮券正面記載禮券之發行日期及禮券信託存
            續期間,該禮券信託存續期間至少為一年以上。委託人並得
            於標的禮券記載禮券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受託人將信託
            專戶餘額交由委託人領回,但標的禮券持有人仍得依法向委
            託人請求履行相關義務。
        8.9 委託人應告知消費者預收款信託可能涉及之風險及於其與消
            費者之標的禮券契約上載明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約定之事項
            。
        8.10  委託人應於其網站提供消費者或標的禮券持有人查詢本信
              託之資訊,且應定期更新該等資訊,受託人並得定期抽驗
              委託人是否確實更新相關資訊。
        8.11  委託人之不履行情事及通知義務
              1.如委託人發生第2.2項第1款所述任一不履行情事時,委
                託人應立即通知受託人,且受託人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提
                領或返還信託財產。如委託人怠於對受託人為前述通知
                ,致標的禮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委託人應自行對標的
                禮券持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如因委託人怠於為前述通知,致受託人因不知發生第2.
                2項第1款所載不履行情事,而將信託財產依本契約約定
                返還委託人,致標的禮券持有人受損害時,委託人應對
                標的禮券持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
                任。
              3.如有本項前款情事致受託人因而受損害或須對標的禮券
                持有人負賠償責任時,委託人應對受託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九條  信託相關報表之編製
        9.1 受託人應就信託財產管理運用之收支計算及交易情形,於每
            月底結算,並編製收支計算表及信託財產目錄,於次月第○
            個營業日前送達委託人。
        9.2 第 9.1項之送達得以郵寄至下列地址、傳真至下列傳真電
            話或其他經委託人及受託人同意之方式為之;前述郵寄或傳
            真等方式,於受託人寄出或送出時視為已送達。
            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_________
        9.3 委託人得查詢信託財產相關資料,查詢之方式如下:___
            ___。
第十條  標的禮券發行之控管
        委託人應以下列方式控管標的禮券之發行:
        □由受託人自行或委託印刷廠印製所發行之標的禮券控管。
        □由委託人自行或委託印刷廠印製標的禮券,但委託人應於印製
          後,交由受託人於標的禮券逐筆認證,且委託人應自行以電腦
          登錄控管所發行之各批標的禮券,由受託人派員定期或不定期
          查核。
        □由委託人自行或委託印刷廠印製標的禮券,但委託人應於印製
          後自行以電腦登錄控管所發行之各批標的禮券,由受託人派員
          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委託人應將已交付商品或履行服務後回收之各批標的禮券,於
          一定期間送交受託人勾稽,以便控管在外流通數量。
        □委託人應於交付商品或履行服務時,於標的禮券上打洞或加蓋
          收訖戳記,以避免重複使用。
        □標的禮券須印製條碼,委託人並應提供相關登錄及銷號資訊。
        □委託人應向受託人定期提供經會計師簽認已向消費者預收且尚
          未提供商品或服務之餘額報表。
        □其他: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受託人對預收款交付信託情形之查核
          11.1  受託人辦理本信託,就下列事項得採取下列方式查核:
                □由受託人定期與委託人查核/□由委託人提供會計師
                  查核簽認之報告予受託人查核:
                1.基準日委託人所告知應交付信託之金額與實際交付信
                  託之金額是否相符。
                2.基準日委託人所提供之已服務金額,與信託財產移轉
                  給委託人之金額是否相符。
                3.基準日委託人是否已依規定將預計發行標的禮券依面
                  額計算後之總金額,存入本信託所開立之信託財產專
                  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規定應將所發行標的禮券
                  按面額已存入信託專戶者,得不適用】
          11.2  受託人進行查核時或會計師之查核如發現有金額不符之
                情形,受託人得立即要求委託人於___日內改正或補
                正,如委託人於該期限內仍未能改正或補正,受託人得
                依第16.4項第 3款終止本契約,並依第16.5項之約定辦
                理。
第十二條  轉讓及質借之禁止
          委託人或本信託之受益人不得將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例如信
          託受益權等)轉讓或設定質權。
第十三條  信託報酬之計算及支付方法
          本信託之受託人報酬之計算與支付方法,詳如附件四:信託報
          酬之計算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14.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受託人得自信託專戶
                扣取或以信託財產抵充之,不足部分得請求委託人或受
                益人補償、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
                1.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直接成本、必要費
                  用(包括但不限於依本契約所為之公告、對標的禮券
                  持有人之通知及召開受益權人會議之相關費用)及稅
                  捐。
                2.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及與第
                  三人發生訴訟、仲裁及其他交涉所生之一切費用。
                3.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
          14.2  第 14.1 項所列之各項費用,受託人得就信託財產之一
                部或全部,以一般認為適當之方法及價款予以處分,並
                以處分所得價款抵付前項費用。於發生第 2.2項所載
                任一情事致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歸屬標的禮券持有人時,
                前述處分應依受益權人之決議為之。
第十五條  委託人印鑑及資料之登錄
          15.1  委託人應將印鑑樣式與基本資料登錄於受託人處,以為
                其與受託人間就本契約相關事務往來之依據。
          15.2  委託人登錄之印鑑樣式或基本資料有變更、毀損或其他
                異動事項,委託人應儘速向受託人辦理掛失或變更或異
                動手續。如未完成前述相關手續,致信託財產權益或其
                受益權受損害時,委託人應自負其責。
第十六條  本契約之變更及終止
          16.1  本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在不違反相關法令及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
                注意事項之情形下,得經委託人、受益人及受託人同意
                後,以書面變更之。
          16.2  本契約除有第 4.5項所定視為存續之情形外,於信託契
                約期間屆滿時,或於第16.3項或第16.4項所載終止之情
                形發生時終止之。
          16.3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自動終止之:
                1.委託人發生第 2.2項第 1款之破產宣告、遭撤銷登記
                  、歇業或有其他事由,致有不履行情事時,本契約自
                  動終止。
                2.信託財產已依本契約第17.1項各款約定全數返還委託
                  人時,本契約自動終止。
          16.4  本契約得因下列任一情事之發生而提前終止:
                1.因法令修正、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
                  由,致本信託執行上或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或處分
                  上有實際或明顯困難時,受託人得於○日前以書面通
                  知委託人終止本契約。
                2.委託人依第5.5項約定終止本契約。
                3.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契約任一約定或不履行本
                  契約任何義務,經他方當事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改正
                  或補正而未於期限內改正或補正者,他方當事人得以
                  書面通知違約當事人終止本契約。
          16.5  本契約有前項提前終止之情事時,委託人應完成下列事
                項,否則任一方均不得終止本契約:
                1.與其他業者訂定後續信託或擔保契約。
                2.將前款與其他業者訂定後續信託或擔保契約之情形函
                  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6.6  本契約終止時:
                1.委託人或受託人於終止生效日前已享有之權利及已負
                  擔義務不因此而受影響。
                2.受託人應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
                  及報告書,交付委託人承認。如有本契約所定信託受
                  益權歸屬標的禮券持有人之情事發生時,前開信託財
                  產結算書及報告書應提付受益權人會議承認。
                3.信託財產應依第17.2項約定返還委託人或交付予承接
                  之信託業者或分配予受益權人。
第十七條  信託財產之返還及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與交付方式
          17.1  信託契約期間,信託財產僅得依下列情形返還委託人:
                1.於信託契約期間,
                 (1)如委託人對某批標的禮券持有人已履行交付商品或
                    提供服務之義務並收回該批標的禮券,委託人於提
                    出其已履行義務之證明後,得請求受託人返還相當
                    於其已履行義務之該批標的禮券面額之信託財產,
                    但請求返還之信託財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履行義
                    務之該批標的禮券面額之 100%。
                 (2)如任一批標的禮券之禮券信託存續期間逾一年且已
                    屆滿,委託人得於○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託人,請求
                    受託人依經濟部96年8月30日經商字第09602420380
                    號函令規定,將該批標的禮券之信託財產扣除各項
                    費用、信託報酬及信託所負之債務後之餘額返還委
                    託人。於受託人將上開餘額返還委託人後,委託人
                    仍應負責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之相關義務。
                2.委託人依前款第 1目約定請求受託人返還信託財產時
                  ,應於每月○日前出具信託財產提領指示書並附具相
                  關證明文件,若受託人對該證明文件無疑義,將於當
                  月○日前,將應返還之信託財產款項匯入委託人指定
                  之帳戶返還委託人。
                3.任一批標的禮券之信託財產依第 1款約定返還委託人
                  ,不影響其他未返還之信託財產,受託人就其他信託
                  財產仍依本契約約定管理運用。
          17.2  本契約終止時,信託財產應依下列情形返還委託人或交
                付予承接之信託業者或分配予受益權人:
                1.信託契約期間屆滿而委託人與受託人未續約,且無第
                  4.3 項所載信託契約期間屆滿而各批標的禮券所記載
                  之禮券信託存續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時,信託財產應
                  返還委託人。
                2.有第 4.3項所載信託契約期間屆滿而標的禮券所記
                  載之禮券信託存續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且經委託人
                  於信託契約期間屆滿一個月前,與其他業者訂定後續
                  信託契約者,信託財產應交付予承接之信託業者;與
                  其他業者簽訂後續擔保契約者,信託財產應返還予委
                  託人。
                3.有第 4.4項所載之情形者,依該項約定辦理。
                4.本契約於信託契約期間屆滿前有第16.4項提前終止之
                  情事,且委託人依第16.5項與其他業者簽訂後續信託
                  或擔保契約而提前終止時,信託財產應依第17.2項第
                  2 款方式交付該承接之信託業者或返還予委人。
                5.本契約有第 2.2項所載受益權歸屬標的禮券持有人之
                  情形時,受託人應依受益權人會議決議之信託財產分
                  配方案,製作分配表,及將信託財產分配予受益權人
                  ,且信託財產有變現之必要時,受託人應依受益權人
                  會議決議處分之。
第十八條  受益權人會議
          18.1  如發生本契約約定信託財產受益權歸屬標的禮券持有人
                之情形時,受託人應即通知及公告標的禮券持有人於﹝
                __期限﹞內申報權利及未依限申報之效果,並於確認
                標的禮券持有人身分後,儘速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
                有關信託財產之分配事宜。如標的禮券持有人未向委託
                人留存通訊方式,或所留存之通訊方式已變更但未通知
                委託人,致無從通知時,受託人得以前述公告代替通知
                。
          18.2  標的禮券持有人未依前項所定受託人通知及公告申報權
                利之期限申報其權利,受託人得逕依委託人所提供之資
                料,並依其自行判斷,製作分配表,及採取受託人認為
                適當之方法與措施,分配信託財產。受託人依前述約定
                辦理,應視為受託人已履行其義務與職責,未依限申報
                權利之標的禮券持有人對其分配不得異議。
          18.3  第18.1項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議決方法、表決權
                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據附件五「
                商品(服務)禮券預收款信託受益權人會議準則」辦理
                ,且其效力及於標的禮券持有人,委託人並應於其與消
                費者簽訂之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中,明訂本契約條款
                及其附件有關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議決方法、表
                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於標的禮券
                持有人成為信託財產之受益權人時,其效力及於該等受
                益權人。
          18.4  受託人召開第18.1項所載受益權人會議時,應主動報告
                信託財產目前之狀況,並提出信託財產分配方案之建議
                。分配方案經受益權人會議決議後,受託人會員應作成
                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並於其網站公告。
第十九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9.1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如因本契約所生或與
                本契約有關之爭議而涉訟時,委託人及受託人同意以臺
                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9.2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預收款
                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國內外金融慣例辦理。
第二十條  附件之效力
          本契約各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本文具同一之效
          力。
第二十一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簽署正本壹式貳份,由委託人及受託人各執乙份為憑
            。
立契約人:
委託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表人:
地址:
連絡電話:
受託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表人:
地址:
連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