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出風險
  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
  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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