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銀行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
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
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
,管理單位與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
益是否合理等,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
形,訂定對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銀行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
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
情形,以作為董(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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