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
  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
      質、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
      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
      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
      司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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