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
  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
  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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