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 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 控制制度。 銀行之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 (理)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為人事考評 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