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 (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 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