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監事)查閱,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者應一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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