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
  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銀行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
  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及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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