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
  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
  統申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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