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訂
  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銀行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
  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銀行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
  核人員是否符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二
  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銀行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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