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
  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
      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出納、存匯、授信、外匯、信託、新種金融商品。
    (二)投資準則及股權管理。
    (三)客戶資料保密。
    (四)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會計及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含輪調及
          休假規定)。
    (六)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七)委外作業管理。
    (八)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遵守法令單
  位、內部稽核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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