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異議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銀行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
  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修正時,亦同。
  銀行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
  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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