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董(理)事會或總經理之總行
  管理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
  管一人擔任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
  (理)
  事會及監察人(監事)報告。
  銀行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
  位應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
  前項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名單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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