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定期存款利期前得中途解約,但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
  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將
  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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