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前條續存存款利息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以原存款轉存之利率為準。
  二、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比照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規定辦
      理,惟自轉儲之日起存款於銀行牌告利率再行調整時,機動改按新
      牌告利率計息。
  三、採用議訂利率之存款,應予存款銀行重新議訂存款利率。
  四、定期存款到期後超過一個月申請續存,自轉存之日起息,其原到期
      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照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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