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單機構應要求「代收代付平台業者」建立對付款人(買方)權益之保障
機制,並遵循下列事項:
一、「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應於交易時告知付款人(買方)該信用卡交易
之特約商店為「代收代付平台業者」及受款人(賣方)資訊,並應依
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於請款資料及持卡人帳單等揭露該等資訊。
二、「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應建立交易雙方交易糾紛處理機制,並應告知
付款人(買方)有關「代收代付平台業者」就該交易款項轉付予受款
人(賣方)之相關條件等權利義務約定事項及交易糾紛處理程序。
三、付款人(買方)使用信用卡付款時,倘發生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規
定之扣款情事時,「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應依據「信用卡消費爭議帳
款處理機制」負擔特約商店之責任,不得要求付款人(買方)與受款
人(賣方)自行處理該等爭議款項退款事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