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企業授信案件之徵信範圍如下:
(一)授信業務
      1.短期授信:
       (1)企業之組織沿革。
       (2)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3)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
       (4)業務概況(附產銷量值表)。
       (5)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含本行及他行)。
       (6)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7)財務狀況。
       (8)產業概況。
      2.中長期授信:
       (1)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
          第 1目規定外,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增加償還能
          力分析。
       (2)其他中長期授信:除第 1目規定外,另增加建廠或擴充計畫(
          含營運及資金計畫)與分期償還能力分析。
      3.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或新台幣一千五百
        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簡化如下:
       (1)短期授信:
          A.企業之組織沿革。
          B.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C.產銷及損益概況。
          D.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含本行及他行)。
          E.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2)中長期授信:除第3目第(1)細目規定外,另增加 F.行業展望
          。G.建廠或擴充計畫(含營運計畫)。
(二)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1.賣方:如有預支價金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但如屬無預支價金
        或買方有承諾付款時,得酌情辦理。
      2.買方:
       (1)買方風險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或信用
          保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法令規範許可及資料可搜集之狀況下,
          應儘量依前款短期授信之徵信範圍及交易付款習慣等,對買方
          進行評估。
       (2)買方風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或信用保
          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應蒐集IF及信用保證機構之公開資訊或信
          用評等報告,評估其財務結構及可承擔風險之程度。
(三)海外及大陸地區授信除依本條第(一)及(二)款徵信範圍辦理外
      ,並視授信個案風險情形,辦理實地訪查、公司主管訪談等相關徵
      信作業,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
〔立法理由〕
依據金管會103年12月26日金管銀控字第10300334440號函說明二意旨,增
訂本條第 3款有關銀行辦理海外及大陸地區授信案件,相關徵信作業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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