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個人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如下:
(一)徵信單位對於個人資料表所填經營事業,及土地、建物欄內容,應
      逐項與其有關資料核對,並應查明授信戶財產設定他項權利及租賃
      情形,必要時並將其證件資料影印存卷。
(二)徵信單位對於個人授信案件,應查詢授信戶及保證人存借(含保證
      )往來情形、餘額及有無不良紀錄。
(三)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
      額達新台幣二千萬元者,應與下列文件之一進行核對:
      1.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
        稅額通知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
        本。
      2.附回執聯之二維條碼申報或網路申報所得稅資料。
      3.附信用卡繳稅對帳單之申報所得稅資料。
      4.稅捐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各類所得歸戶清單。
      前述各項文件資料,授信申請人如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得以給付
      薪資單位所核發之薪資證明及其他扣繳憑單替代。個人所得來自境
      外者,得以其所得來源地區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發給之最近年度納稅
      相關資料、給付單位核發之薪資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財力之文件替
      代。
(四)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
      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之參考。
(五)辦理個人授信,應依據授信戶借款用途,確實匡計資金實際需求及
      評估償還能力。
對在臺有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除比照前項規定辦
理外,應徵提在臺長期居留證或在臺依親居留證。
對在臺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除比照第 1項規定
辦理外,應徵提下列文件:
(一)合法入境簽證之大陸地區護照,及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
      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等。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大陸地區往來台灣通行證。
(四)大陸地區薪資證明或所得稅報稅資料等收入文件。
(五)內政部許可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文件。
第三項所稱「在臺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係指未持有在臺長期居留證或
在臺依親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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