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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發展農業科技,營造農業科技產業群聚,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並鼓
    勵業者進駐農業科技園區投資,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農
    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以下簡稱貸款要點)訂定本要
    點。

二、送保機構
    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及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
    分行。
    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得辦理送保之政策性農業
    專案貸款,限於該園區內進駐業者申貸之本項貸款。

三、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貸款要點第4點規定之貸款對象。

四、貸款用途
    興建或購置廠房、設施、設備、溫室、材料及其附屬設施之資本支出
    及相關經營所需週轉金。
    前項資本支出貸款以支應園區內建設為主;用於園區外相關資本支出
    貸款部分,其支出比率以資本支出貸款百分之三十為限。

五、保證額度
    本項貸款每一申請人最高保證貸款額度為新台幣八千萬元,其中週轉
    金最高保證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但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
    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貸款額度不適用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下稱準則)第五條第
    四款申請人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累計保證貸款餘額最高新台幣五
    千萬元之規定。

六、本貸款保證成數
  (一)保證成數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基金準則、保證作業要點及
        保證業務作業手冊之規定。
  (二)園區進駐業者不受下列準則第五條之二政策性專案農業貸款最高
        保證六成之限制:
        1.企業戶開始營業未滿一年者。
        2.企業戶最近兩年度連續營運虧損,未達三年連續營運虧損,或
          開始營業未滿二年其中一年虧損者。
        3.使用統一發票之企業戶最近年度期末負債比率(負債/淨值)
          超過400%者。
  (三)園區進駐業者,其累計保證貸款餘額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之貸款
        案件,不受下列準則第五條之二政策性專案農業貸款最高保證六
        成之限制:
        1.企業戶最近年度期末淨值低於資本額80%,未低於50%者。
        2.企業戶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占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之比率
          超過80%,未超過100%者。
  (四)園區進駐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者,最高保
        證五成,不適用準則第五條之四不予保證之規定:
        1.企業戶最近年度期末淨值低於資本額50%,而最近之期中財務
          報表淨值為正數者。
        2.企業戶最近三年度連續營運虧損者。
        3.企業戶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占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之比率
          超過100%者。
  (五)園區進駐業者申請信用保證案件,不適用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保證案件檢核表信用評分之規定。

七、信用保證之授信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貸款利率、期限、額度、資金撥付方式、償還方
    式、擔保方式、申貸程序、申請期間等,悉依貸款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八、其他補充規定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貸款要點、本基金準則、保證作業要點及保證
    業務作業手冊之規定。

九、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