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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目的:
    為加強產險同業自律及配合「產險費率自由化監控小組」(以下簡稱
    監控小組)執行火險危險保費簽單控管,於火險委員會增設「火險危
    險保費調查小組」,以維護火險市場秩序。

二、小組成員:
    本小組由火險委員會委員依序輪流擔任召集及輪值委員,各組成員每
    半年重新調整乙次。
    本小組以獨立作業方式查核監控小組交辦案件並直接向其陳報查核結
    果。

三、查核項目:
    本小組接獲監控小組交辦有關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資企業以外之中
    、小保額商業火險案件後,即列案進行查核,並查核該個案是否有下
    列違反自律規範情事:
  (一)低於危險保費或以批改、短收保費等錯價競爭方式。
  (二)給付佣金超出附加費用之競爭方式。

四、查核程序:
  (一)本小組應自接獲交請查核案件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查核,並視案情
        需要由輪值委員所屬公司派員進行標的物現場查勘。
  (二)本小組於受理案件後首次召開會議之日起三週內,應完成查核程
        序確定查核結果並製作查核報告書。查核報告書由小組成員共同
        簽名以示負責。
  (三)本小組於完成查核報告書後,即將全案陳報監控小組;如有違規
        事實者,則於查核報告書中建議依本準則第五條所訂罰則處理。
  (四)本小組進行查核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五)本小組受理案件時,不預先將查核之承保公司及內容告知輪值委
        員,俾求公允。
  (六)輪值委員遇有本身所屬公司案件時應即迴避,由原小組未迴避委
        員及次組輪值委員共同進行查核。
  (七)本小組調查過程如遇有爭議時,由火險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原小
        組及次組輪值委員共同協商解決之。
  (八)本小組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查核程序並確定查核結果時,該案小組
        召集人應於火險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原因。

五、罰則:
  (一)查有違規事實者,不論是否為主辦或共保公司,每一公司課以違
        規保單應收危險保費 50%  之罰款,但不得低於新台幣十萬元,
        且最高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
  (二)會員公司再度違規時,自第二案起(含)每案課以違規保單應收
        危險保費 100% 之罰款,但不得低於新台幣二十萬元,且最高以
        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為限。

六、本作業準則訂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簽單日為施行日以後之火
    災保險單應依本規定處理。簽單日為施行日以前之火災保險單依本規
    定施行前之作業準則處理。

七、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