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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稱「電梯」:係指被保險人設置於經營業務 處所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但不包括汽車用昇降 機或機械式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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