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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協助中小企
    業依據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訂定之「離島永續發展貸款要點」(以下
    簡稱貸款要點)辦理之資金融通,提供信用保證,由行政院經濟建設
    委員會以離島建設基金捐助新台幣(以下同) 1億元,本基金並提供
    等額相對之資金,支援辦理本項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
    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40億元為限,惟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
    2 億元時,本項業務即暫停。

三、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
  (一)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貸款要點第三點規定之中小企業。
  (二)送保限制:
        授信單位於授信時,知悉企業有本基金「票信、債信異常企業移
        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
        保證。

四、信用保證之授信
    本項貸款之申請程序及貸款之額度、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用途等
    條件,悉依貸款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五、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
    依本要點辦理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額度最高 1億元,且授信額度係單獨
    計算,不受本基金有關對同一企業保證之融資總額度最高為 1億元之
    限制。

六、信用保證範圍及成數
  (一)保證範圍僅限本金。
  (二)保證成數一律八點五成。

七、移送信用保證方式
  (一)依貸款要點第五之(一)點規定,申請融資金額超過 3,000萬元
        者,經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並同意推薦者,逕依本基金
        授權送保有關規定辦理,並於授信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移送本
        基金信用保證。
  (二)依貸款要點第五之(二)點規定,申請融資金額在 3,000萬元以
        下者,經當地離島縣(市)政府審查符合資格者,一律依本基金
        專案送保方式申請,經本基金審核同意簽發信用保證函,並於授
        信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

八、保證手續費
    授信單位移送信用保證時,依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
    固定百分之0.五代本基金向申貸者計收保證手續費,其餘保證手續
    費之計收方式、匯繳、退補、逾期保證手續費之計收等規定,依本基
    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九、其他
    本要點未規定事宜,悉依金融機構與本基金簽訂之委託契約、貸款要
    點及本基金作業手冊辦理。

十、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