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協助中小企
業依據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訂定之「離島永續發展貸款要點」(以下
簡稱貸款要點)辦理之資金融通,提供信用保證,由行政院經濟建設
委員會以離島建設基金捐助新台幣(以下同) 1億元,本基金並提供
等額相對之資金,支援辦理本項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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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
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40億元為限,惟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
2 億元時,本項業務即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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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
(一)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貸款要點第三點規定之中小企業。
(二)送保限制:
授信單位於授信時,知悉企業有本基金「票信、債信異常企業移
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
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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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保證之授信
本項貸款之申請程序及貸款之額度、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用途等
條件,悉依貸款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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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
依本要點辦理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額度最高 1億元,且授信額度係單獨
計算,不受本基金有關對同一企業保證之融資總額度最高為 1億元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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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保證範圍及成數
(一)保證範圍僅限本金。
(二)保證成數一律八點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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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移送信用保證方式
(一)依貸款要點第五之(一)點規定,申請融資金額超過 3,000萬元
者,經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並同意推薦者,逕依本基金
授權送保有關規定辦理,並於授信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移送本
基金信用保證。
(二)依貸款要點第五之(二)點規定,申請融資金額在 3,000萬元以
下者,經當地離島縣(市)政府審查符合資格者,一律依本基金
專案送保方式申請,經本基金審核同意簽發信用保證函,並於授
信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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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證手續費
授信單位移送信用保證時,依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
固定百分之0.五代本基金向申貸者計收保證手續費,其餘保證手續
費之計收方式、匯繳、退補、逾期保證手續費之計收等規定,依本基
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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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本要點未規定事宜,悉依金融機構與本基金簽訂之委託契約、貸款要
點及本基金作業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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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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