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人茲向貴公司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保管帳戶
),並同意與貴公司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
作業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業
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
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客戶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所列
        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
        客戶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
        ,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第二條  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
        本公司發給證券存摺。
        前項證券存摺應由客戶收執並妥慎保管。
第三條  客戶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本公司將屬於
        客戶本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
        保結算所。
        另客戶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
        領回分割之手續費用。
第四條  客戶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本公司客戶帳戶記載餘額為準
        。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本公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
        證券返還之。
第五條  客戶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客戶帳簿記載餘
        額分別共有。
第六條  客戶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
        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第七條  客戶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
        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第八條  客戶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
        經本公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九條  客戶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
        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本公司核對無誤
        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十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
        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
        撥交割之確認。
第十一條  客戶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公司該客戶之帳戶
          ,應於集保結算所所規定作業時間內,提示證券存摺,填具『
          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本公司辦理。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十二條  客戶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
          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本公司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
          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示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
          存摺之客戶,不適用之。
第十三條  客戶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
          客戶與本公司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視
          客戶需要結清其帳戶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戶。
第十四條  客戶開設保管帳戶後,若其開戶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
          時,客戶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之
          通知書送交本公司,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之記載。
          客戶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
          客戶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客戶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本公司申
          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
          客戶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
          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客戶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掛失補發證券
          存摺手續。
第十七條  客戶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
          未能即時返還時,本公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客戶申請領回
          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第十八條  客戶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
          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本公司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
          客戶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本公司應即
          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
          客戶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
          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本公司得拒絕接受,事後發
          現者亦得通知客戶本人更換或補正。
第十九條  客戶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
          本付息或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
          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戶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
          客戶有申請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
          客戶於不同公司處分別開戶,填列之通訊地有二種以上者,辦
          理過戶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第二十條  客戶應於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本公司委託
          集保結算所準用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
          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
          /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
          之作業。
第二十一條  客戶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
            業時,有關身分、意思表示之辨識與確認及申請文件之簽署
            ,應遵守電子簽章法規定,且不適用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
            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書未盡事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
            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
            及章則辦理,修正時亦同。

    _____公司    (簽章)  客戶: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    (簽章)  客戶代理人:_____(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