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

所有條文

壹、本注意事項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八款之規定訂
    定之。

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管理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證期會)申請核准與同公司之其他開放式基金合併:
    一、合併後消滅之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值應低於新
        台幣五億元,但合併後存續之基金不受此限。
    二、合併之基金應同為股票型、債券型或平衡型基金。
    三、跨國投資之基金進行合併時,各基金之投資區域應相同。
    依前項規定申請合併之基金得不受基金信託契約有關基金淨資產價值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二億元時,應即終止契約並申請
    清算之規定。

參、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
    因致無法繼續經營,得經受益人大會同意後,申請與其他基金合併。
    但消滅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值低於新台幣三億元,
    得不召開受益人大會;存續基金之信託契約內容未修改者,亦同。

肆、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
    一、二支基金合併時,消滅基金之受益人原持有之受益權數可換發存
        續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原消滅基金受益人持有消滅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消
        滅基金合併基準日單位淨值÷存續基金合併基準日單位淨值)。

    二、三支基金以上同時合併時,其他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之單位數
        ,準用前項消滅基金之算法。

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三、受益人大會議事錄(未召開者得免附)。
    四、合併基金之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五、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基金
        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六、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
    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召開受益人大會者得免附)。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意見。
    十二、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陸、基金合併之申請經證期會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事項
    公告並通知消滅基金之受益人: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及文號。
    二、存續基金之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五、合併基準日。
    六、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
    七、不同意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向
        經理公司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八、經理公司自合併基準日前一日起至消滅基金資產全部移轉於存續
        基金之日止,停止受理消滅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買回之聲明。
    九、換發新受益憑證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十、其他經證期會規定之事項。
    前項公告日至基金合併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

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消滅基金資產
    移轉與存續基金;消滅基金持有之資產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
    成前不得進行投資操作。
    消滅基金持有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委託基金保管
    機構檢具基金合併核准函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之相關書件向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移轉相關事宜。

捌、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
    證期會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
        、金額統計。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
        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玖、基金合併相關之費用,如召開受益人大會、公告及通知合併事宜、委
    託會計師及律師等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

拾、基金因合併致存續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規定之比例者,除因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
    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