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公司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有價證券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促使結算
交割手續合理化,增進交易之安全及加強投資服務為宗旨。定名為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票券金融管理法及公司法規定組織之,並分別呈
請主管機關核准及登記。

本公司設於臺北市。但必要時得設置分支機構。

本公司依公司法所為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新聞電子報或中央主管機
關建置或指定之網站。

第二章   營業
本公司所營事業項目如下:
一、H305011證券集中保管業。
二、H10701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

本公司以左列各項為營業範圍:
一、有價證券及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
二、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及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之登錄。
三、有價證券及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或質權作業及其帳簿劃撥。
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
六、興櫃股票議價之給付結算。
七、境外基金之款項收付業務。
八、短期票券到期之提示與兌償,及承銷、首次買入與到期兌償之款項收
    付作業。
九、短期票券交割之對帳與帳務結計作業。
十、短期票券利率指標之編製。
十一、參加人業務相關各類資訊之傳輸及交換。
十二、參加人資訊系統備援及業務自動化之諮詢與規劃。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第三章   股份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億壹仟柒佰玖拾玖萬壹仟壹佰壹拾元
,分為壹拾億壹仟壹佰柒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壹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
全額發行。
〔立法理由〕
為配合本公司盈餘轉增資新臺幣貳拾參億參仟肆佰玖拾貳萬壹仟零參拾元
,爰修正本條有關公司資本總額及股數之規定。

本公司股票概用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依法簽證後發
行之;或採免印製股票之方式發行股份,並依公司法規定,由本公司辦理
登錄。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公司法第162條及經濟部113年8月29日經授商字第11330149370號
函之意旨,股票發行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即為已足,爰修正現
行需董事長及董事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之規定。

本公司股票之轉讓,由持有人以背書為之,並將受讓人之名稱記載於股票
;發行採免印製股票者,其轉讓應向本公司辦理。
本公司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名稱及住所記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不
得以其轉讓對抗本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十
五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

本公司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
辦理。

第四章   股東會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一次,如遇必
要時並得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
本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股東
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常會之日期地點及議程,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應於
十日前通知之。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股東因事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法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一人出席,其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出席代表人姓名送達本公司。
前項股東出席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
綜合計算。

股東會之主席由董事長任之,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得指定董事或由董事互推
一人任之。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

股東會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出席股東之簽
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之。

第五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均由股東會依法選任之。

董事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但第八屆董事監察人任期為二
年十個月。如遇補足缺額之董事或監察人時,均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
限。

董事以其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一人為董事
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
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指定董事或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董
事會開會時,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得書面授權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
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
,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
出席董事會。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核定本公司重要章則。
二、擬定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年度預算。
三、擬定本公司決算及盈餘分派案。
四、審定向股東會提出之議案報告。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法遵長、協理、業務委員、各部室經理
    、副經理之聘任與解任。

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駐監察人。

監察人之職權如左:
一、審查年度決算報告。
二、監察公司業務,並檢查一切帳目。
三、其他依法監察事項。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二至三人。其聘任或解任,均由董事會依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公司應設隸屬董事會之內部查核室及設總稽核一人。其聘任或解任,由
董事會依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公司應設隸屬總經理之法遵暨法務室及設法遵長一人。其聘任或解任,
由董事會依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公司設協理二至四人兼任部室主管、業務委員至多五人,各部室設經理
一人、副經理一至二人,其聘任或解任,由總經理荐請董事長提董事會,
過半數董事同意為之。
〔立法理由〕
考量業務委員係因應本公司實際營運與管理需要彈性設置,不以聘滿三人
以上為必要,爰修正第四項,刪除業務委員之人數下限。

董事長、董事、常駐監察人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

董事會得視業務之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及議事細則由董事會另
定之。

第六章   會計
本公司會計年度以每年六月終為結算期及十二月終為決算期。

每年決算應由董事會造具左列各項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後提經股東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決算表冊除第一款及第三款外,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報請主管
機關查核。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為員
工酬勞,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提撥員工酬勞。
前項所稱之每會計年度如有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
前之利益。
當年度員工酬勞之提撥比率,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
不再提列)及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比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餘額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於股東會決議後行之,其股利按照該次發放基準日前五
日之股東名簿分派之。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時,應就前一年度稅後盈餘,提撥
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作為社會公益之捐贈及贊助活動,提撥比率由董事會
決議行之。但因救助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或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公益專案之
捐贈經費得另予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提經董事會討論或追認通過。

第七章   附則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事項,除依有關法律規定辦
理外,另以業務操作辦法及營業規章定之。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股東會決議通過,陳報主管機關核准並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