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所有條文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乙方),茲就期貨集中交易電腦連線事宜,訂定本契約,約定條款
如后:
第一條  本契約生效後,乙方得以分封交換式數據通信線路    條﹝含買
        賣委託固定通信線路 PVC共    路﹞或 TCP/IP 線路    條(委
        託買賣 Socket port共    port),配置詳如附表一及國內數據
        電路    條(配置詳如附表二)經由主機與甲方指定之期貨交易
        及期貨結算系統連線,進行期貨交易與結算作業。乙方並應遵守
        主管機關之有關法令及甲方業務章則、辦法、公告、通函之規定
        。
第二條  乙方與甲方電腦連線前,應完成下列準備:
        一、應具備有效達成風險控管之電腦軟體或相關設施,並做成書
            面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二、應自行備置與電腦連線有關之作業人員及合格設備,並依甲
            方指定之時間及方式完成電腦連線工程與連線測試作業。
第三條  乙方與甲方電腦連線後,有依甲方「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交易資訊使用費收費標準」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連線處理費收費標準」按期繳付交易資訊使用費及連線處理費予
        甲方之義務。
第四條  乙方連線線路應連接於其期貨交易電腦主機,並僅供經營期貨業
        務之目的而使用,乙方不得為其他目的而使用之。
第五條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增加或減少電腦連線線路數量
        或轉讓電腦連線權利或連線線路。
第六條  依本契約為電腦連線後,倘發生資訊傳輸中斷事故,或電腦連線
        設備因其他原因致無法正常作業者,甲乙雙方應共同查明原因,
        儘速完成修復。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彼此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甲方為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儲存資料之著作權人,對該資料,
        乙方未得甲方同意,不得出借、出租或出售該資料予第三人。
第八條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儲存之資
        料加以修改、增添、擴充、刪減、毀損或為其他一切變更。
第九條  若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
        ,致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者,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乙方同意因本契約之履行而知悉甲方業務之資訊、情報或其他相
        關資料時,應謹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他人,或為其他不利於
        甲方之行為。
第十一條  乙方係委託其他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者,同意甲方將其
          委託或成交回報資料,即時傳遞予為其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之結
          算會員。
          除前項及依有關規定所為之查詢外,甲方應謹守保密義務,不
          得將乙方買賣申報、回報或成交回報之資訊洩漏予他人。
第十二條  於本契約存續期間,乙方有停業或歇業情事發生時,乙方仍須
          依第三條規定繳付費用。否則乙方於復業後,無依本契約請求
          電腦連線之權利。
第十三條  乙方若違反本契約,或受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處
          分,或違反甲方業務章則、辦法、公告、通函之規定,受甲方
          停止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處分時,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電
          腦連線設備之權利或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甲方基於事實及法令需要有權修改及更換本契約,乙方不得拒
          絕。
第十五條  本契約存續期間,乙方得以一個月前之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
          契約。乙方如有解散、終止營業、被合併、歇業、破產、重整
          或清算等情事發生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同意依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進
          行仲裁。如因仲裁判斷不成立而提起訴訟或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發生效力。
第十八條  本契約生效後,第一條所定乙方之連線線路數量如有變更,乙
          方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其相關書件均視為本
          契約之一部。
第十九條  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一00號十四樓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