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所稱風險預告書之投資風險警語,應記載下列文字:
一、本商品係複雜金融商品,必須經過專人解說後再進行投資。客戶如果
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二、本商品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三、客戶投資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並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
負盈虧。
四、本商品係投資型商品,投資人應自行負擔本商品之市場風險及銀行之
信用風險。
五、客戶未清楚瞭解產品說明書、契約條款及所有文件內容前,請勿於相
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客戶提前終止可能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
七、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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