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商品風險說明,應記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連結標的風險:如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風險等項目。
二、其他風險:如交易提前終止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
    、匯兌風險、國家風險、賦稅風險、法律風險及再投資風險等項目。
交易提前終止風險應特別記載交易提前終止風險提示:「本商品到期前如
申請提前終止,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
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提前終止。」。
除應遵守前項各類風險說明外,銀行應於交易文件中提醒客戶承作本商品
之重要注意事項如下:
一、結構型商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客戶所暴露之風險程度可能不同
    ,如為現金交割,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利息、本金減損或其他損失之
    風險;如為非現金交割,則可能發生本金將依約定轉換成標的資產之
    情事,可能必須承擔銀行及標的資產發行人之信用風險。
二、影響衍生性金融商品價格變動之因素極為複雜,銀行所揭露之風險預
    告事項係列舉大端,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或許無法詳
    盡描述,因此應提醒客戶於交易前仍應充分瞭解結構型商品之性質,
    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
    風險承受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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