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客戶須知應載明結構型商品之名稱以及下列警語,置於「客戶須知」明顯
易見之處,並以粗黑或紅色字體刊印:
一、本商品風險程度為___,銷售對象之風險等級為__。
二、本商品係複雜金融商品,必須經過專人解說後再進行投資。貴客戶如
    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三、本商品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貴客戶申請投資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並應自行了解判
    斷並自負盈虧。
五、貴客戶應自行負擔本商品之市場風險及銀行之信用風險,最大可能損
    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六、貴客戶未清楚瞭解產品說明書、契約條款及所有文件內容前,請勿於
    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貴客戶提前終止可能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
八、應說明該商品之審閱期或對無須提供審閱期之商品加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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