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銀行對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單項衍生性金融商品(非屬結構型商品之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以外匯保證金交易、陽春型遠期外匯、買入陽
春型外幣匯率選擇權及買入轉換/交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為限。銀行
並應制定及執行適用以自然人為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評估政策及作業流程
,若涉及外匯商品,同時依中央銀行相關外匯規定辦理。
前項辦理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槓桿倍數由各銀行於評估風險後自行訂定。若
涉及陽春型遠期外匯,銀行應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文件。
第一項所稱單項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涉及大陸地區商品或契約,以外匯保證
金交易(但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陽春型遠期外匯及買入陽春型匯率選
擇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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