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非屬結構型商品之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銀行就商品適合度建立之內部作業程序,至少
應包含客戶屬性與交易目的評估、客戶分級與商品分級依據、商品風險分
類及風險集中度控管機制。
前項內部作業程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建立商品風險分級制度,且分級方式應考量多重風險因子,例如波動
幅度、連結標的資產類別及產品天期等。如屬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類型,應核予該商品最高風險評級。銀行與
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前,應使客戶充分瞭解其於銀行內部之
客戶分類及配適之商品風險等級。
二、核給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或進行額度展延時,銀行應透過聯徵中
心查詢或請客戶提供與其他金融機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額度。
三、應考量客戶之營業收入、淨值、與其他銀行交易額度等因素,審慎衡
酌客戶需求及承受風險能力,核給客戶交易額度,並針對擔保品徵提
及追繳機制訂定相關規範。
四、提供予客戶之交易文件應以文字或情境分析說明交易損益之可能變動
情形。除賣出選擇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
品類型須逐筆提供文字或情境分析外,其他商品得以一次性之說明分
析交易損益之可能變動情形。
五、銀行應合理控管客戶整體信用風險,避免客戶整體暴險情形超過其風
險承受能力,並應每日按市價評估,確實執行徵提保證金或擔保品機
制。
六、銀行應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提供客戶交易部位之市價評估資訊。
七、銀行與客戶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得訂定交易提前終止時,結算
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映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價值,包括被終
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應給付之價值。前述交易提前終止之
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容應於相關契約文件內載明或以其
他方式向客戶充分揭露。如有額外收取提前終止費用,亦應予以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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