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總行得授權外匯指定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業務。經授權推介衍生
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分行得接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代為辦理推介業務。
授權分行得辦理之推介業務包含以下項目:
一、推廣介紹及銷售對客戶提供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對客戶解說商品內容、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
三、依據總行就產品條件所提供之報價,確認客戶同意交易條件。
推介業務以結構型商品、陽春型遠期外匯(不含無本金交割遠匯)及換匯
交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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